問題詳情

13 甲有一塊 A 地,由乙供給材料並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 B 別墅,約定報酬700 萬元。乙嗣於民國 97 年 1 月間完工交屋,甲於 102 年 2 月間發現該 屋為輻射鋼筋屋,旋對乙主張解除契約,乙則於 102 年 3 月向甲起訴請求 給付報酬,甲對此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主張解除契約,洵屬有理
(B)甲對乙所請求之報酬,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C)甲、乙之間仍成立承攬契約
(D)甲之契約解除權,自交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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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gogog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498  原則自交付後 1年 不得主張主張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但是如果是重大修繕#499(例如重大修繕完又漏水) 交付後經過五年不得主張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故意10年)但為什麼 又有一個發現後解除契約1年~?  §514 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那A 不是在102年才發現 為什麼不可以主張?求救~  謝謝

【用戶】gogog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謝謝springtime  詳細答題步驟~~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