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罄】評論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Just A Pug】評論
(A) 對,因為是應有部分(抽象),★★★★★...
【國考戰士】評論
(C)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特增設多數決使取代共有人全體同意原則理由: 因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有時極為困難,若部分共有人有不同意者,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判別命其同意,影響土地與建築物的利用,為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故土地法特增設此法。此處之「處分」僅限基於買賣、互易等有償原因所為的物權行為,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
【I】評論
複製上面,覺得較為重要「處分」僅限買賣、互易~有償原因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