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0財稅高考第62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人丙、丁分別以其各 自所有價值 900 萬元、800 萬元之 B 不動產及 C 不動產供甲設定擔保金額 為 1,000 萬元、6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
【用戶】好運柴犬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依照民法875-1,雖說可以自由實行抵押權,但其後須從債務人的土地變賣而得之價金優先受償。(題目是問實行抵押權順序而不是問受償順序,雖然我覺得他用語不精確)(b)依照民法875-2第一項第二款,bc兩筆土地有約定負擔之債權金額,必須依照這個負擔金額去分擔債權1500萬,然而875-2第二項卻說,計算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價值為高時,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因此b不動產900萬,而其負擔金額1000萬,應依900萬為準,另外不動產c則是800萬大於負擔金額600萬,以600萬為準,因此比例是900:600,去分擔本案債權1500萬,剛剛好就是900:600。(c)本選項問的就是價金分配了!回到剛剛說的價金必須從債務人變賣不動產價金優先受償,故至少要將債務人乙之不動產1000萬取償後,才能取償c不動產了。所以比例應該是1000:500(d)這題也是問價金取償,也是10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