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婚姻與離婚要件及其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者,不得向無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B)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歸責一方者,僅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C)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如有過失者,始應給與相當 之贍養費
(D)因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須無過失者始得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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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如因而陷於生活困難的話, 他方就算對於離婚事由沒有任何過失,也要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換句話說, 我國民法所稱的贍養費,是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可請求,而且請求的一方不僅對 於離婚的事由不能有.....看完整詳解

gogogo】評論

A 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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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