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考戰士】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本於私法自治,得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合意變更所擔保之內容。下列何者非法律所明定之變更範圍? (A)最高限額之變更 (B)債務人之變更 (C)確定期日之變更 (D)擔

【評論內容】

第 881-3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評論主題】11 甲高齡 70 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故向其唯一之子女乙請求扶養費,法院裁定乙應每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0 元。經過 2 年,甲突然中風癱瘓,需要入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 花費增

【評論內容】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A)典權 (B)不動產役權 (C)質權 (D)留置權

【評論內容】

第 882 條 (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遺產債務清償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稅捐為優先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B)民法第 928 條規定之留置權,係為普通債權 (C)對於受遺贈人之交付遺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D)

【評論內容】(A)稅捐為優先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租稅優先受償權之意義: 當納稅義務人未繳納之租稅與一般債務同時存在時,且其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為保障國家之稅收起見,租稅具有優先受償權,稱為稅捐優先受償權。(B)民法第 928 條規定之留置權,係為普通債權-->第 936 條 第2項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B)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擅自長期占有 A 地時,得基於時效取得請求登記 為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C)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特增設多數決使取代共有人全體同意原則

理由: 因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有時極為困難,若部分共有人有不同意者,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判別命其同意,影響土地與建築物的利用,為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故土地法特增設此法。此處之「處分」僅限基於買賣、互易等有償原因所為的物權行為,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

【評論主題】25 關於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行為能力人,應在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為遺囑 (B)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C)遺囑人應於保留配偶及直系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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