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戰士】評論
(A)稅捐為優先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租稅優先受償權之意義: 當納稅義務人未繳納之租稅與一般債務同時存在時,且其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為保障國家之稅收起見,租稅具有優先受償權,稱為稅捐優先受償權。(B)民法第 928 條規定之留置權,係為普通債權-->第 936 條 第2項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看完整詳解
【懶赳赳】評論
第 1159 條 ...
【吐納之間】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