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中年喪偶,有成年之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一子戊,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乙、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後,丁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戊、己共同繼承
(B)戊、己、庚共同繼承
(C)戊、庚共同繼承
(D)己、庚共同繼承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KH (111鐵特上榜)】評論

依釋字57號解釋,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

研究僧 Anos】評論

解釋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 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范威邦】評論

丁拋棄繼承故其子也沒有繼承權

gogogo】評論

1140 代位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