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 (111鐵特上榜)】評論
依釋字57號解釋,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
【研究僧 Anos】評論
解釋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 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范威邦】評論
丁拋棄繼承故其子也沒有繼承權
【gogogo】評論
1140 代位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