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央】評論
民法第900條以下權利質權是可讓與債權或...
【歡迎考台電僱員/企管的一起】評論
882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900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Stanren】評論
依民法第900條、第908條規定可知,權利質權之標的可為:1.可讓與之債權
【阿喵】評論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599何謂權利質權?所謂權利質權者,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之清償,甲以其對丙之二百萬元債權,設定質權予乙。 Q:哪些權利可以設定權利質權?A:權利質權雖以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但並非所有權利均可自為質權的標的物,權利質權是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擔保,所以須為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轉讓的債或其他權利,並與質權性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