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解方案亦屬無效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確定判決(D)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評論主題】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評論主題】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

【評論內容】

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C)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

【評論主題】37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遭檢察官駁回之聲請得抗告之 (B)應先取得限制書(C)應由法官決定 (D)偵查中檢察官是有權聲請機關

【評論內容】.37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對遭檢察官駁回之聲請得抗告之(B)應先取得限制書(C)應由法官決定(D)偵查中檢察官是有權聲請機關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二、案由。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具體之限制方法。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解方案亦屬無效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確定判決(D)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評論主題】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

【評論內容】

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C)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

【評論主題】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

【評論內容】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解方案亦屬無效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確定判決(D)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評論主題】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評論主題】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

【評論內容】

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C)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

【評論主題】37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遭檢察官駁回之聲請得抗告之 (B)應先取得限制書(C)應由法官決定 (D)偵查中檢察官是有權聲請機關

【評論內容】.37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對遭檢察官駁回之聲請得抗告之(B)應先取得限制書(C)應由法官決定(D)偵查中檢察官是有權聲請機關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二、案由。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具體之限制方法。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行為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相對制約 (B)屬於人格自主發展,不受任何制約 (C)為一般行為自由,與個人私密領域無關 (D)通姦罪違憲失效,任何

【評論內容】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評論主題】24 關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僅例外時得以法令加以規範 (B)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包含人民有不信仰任何宗

【評論內容】依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法規制定標準法(以下簡稱「前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一條:「凡法律案由立法院三讀會之程序通過,經國民政府公布者,定名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經立法院認為有以法律規定之必要者,為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程序通過之,以及第三條:「凡條例、章程或規則等之制定,應根據法律。」等規定觀之,可知憲法施行前之訓政初期法制,已寓有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但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亦得以未具法律位階之條例等規範形式,予以規定,且當時之立法院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之成員組成。是以當時法律保留原則之涵義及其適用之範圍,均與行憲後者未盡相同。本案...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行為?(A)睡夢中之舉動 (B)反射動作 (C)絕對強制下之舉動 (D)暴怒下之舉動

【評論內容】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8%91%E6%B3%95%E4%B9%8B%E8%A1%8C%E7%82%BA%E8%88%87%E7%8A%AF%E7%BD%AA%E9%A1%9E%E5%9E%8B/%E5%85%AC%E8%81%B7%E8%80%83%E8%A9%A6/6c8a6188-ff42-43cc-a5ee-f268bdd2339f行為之概念(一)刑法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且此形諸於客觀可見之行動與靜止,必須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之後果。(社會行為論)(二)依學者(林山田老師)之見解(目前通說亦同此),下列情形欠缺意志支配之可能性,並非刑法上之行為:1.無意識參與作用之反射動作。2.受他人暴力之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支配完全被排除之情況下的機械性動作。3.睡眠中或無意識中之行動與...

【評論主題】37 民法規定若干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須屬某種事業之營業人。下列何種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並不以某種事業之營業人為限? (A)旅遊契約 (B)運送契約 (C)行紀契約 (D)委任契約

【評論內容】第 576 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甲為乙之母,丙男認領乙。數年後,丙請求乙扶養,關於此事是否有理,可能有幾個因素:①丙不能維持生活 ②丙沒有乙得主張顯失公平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之情形 ③丙認領乙有效 ④丙 無謀生能力 ⑤乙有扶養能力

【評論內容】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

【評論主題】1 關於基本權功能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A)基本權與防禦權係屬截然不同之權利概念 (B)有些基本權可推導出組織保障之功能 (C)程序保障係屬程序權,與基本權功能無涉 (D)基本權與國家保護義務無關

【評論內容】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5388&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19954一般而言,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其存在之功能勢必可另導引出「國家的義務」!茲就基本權利之功能,先作如下之說明:(一)防禦權的功能(消極的作用):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二)保護請求權的功能: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在此,即產生「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肯定說(憲法是民法的上位規範、憲法可以作為人民保護的法律依據、法治國家的法官可以...

【評論主題】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B)總統僅得於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543】台灣地區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罕見之強烈地震,經總統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為執行緊急命令,特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以知案方式函送立法院。立法院陳其邁等七十八位立法委員對於該執行要點是否合憲,以及立法院有無審查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合先說明。  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

【評論主題】13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B)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C)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D)關於庭長之遴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B)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

【評論內容】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

【評論主題】21 甲酒駕遇到警察臨檢,偽稱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在警詢筆錄冒用其弟弟之年籍資料簽名及應訊,甲構成何罪? (A)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B)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偽造公文書罪 (D)偽造署押罪

【評論內容】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781Q:何謂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A:依照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所謂「印文」,指的是蓋用印章後所顯示的文字。所謂「署押」,指的是手寫的簽名以及按捺指印。偽造署押罪,指的是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若在制式的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經做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是犯偽造文書罪。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的署押,究竟是成立偽造文書罪或偽造署押罪,應該要從文書在簽署後整體所表彰的意涵來觀察,若是簽署後的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的意思時,就屬於偽造文書,若是簽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關於憲法對性別平等之保障,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援引為國家促進兩性實質平等之依據或參考?(A)憲法第 156 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福利政策(B)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

【評論內容】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之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章程第四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該管理章程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本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惟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下稱系爭規定)為主要之判決基礎,而引用上開管理章程之內容,聲請人既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上開規定(聲請書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應可認係就系爭規定而為聲請,本院自得以之作為審查之標的,合先敘明。  祭祀公...

【評論主題】2 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 (《孫子兵法》) 下列何者不屬於上文所述用兵之理? (A)隱藏

【評論內容】能攻而裝作不能攻,要打仗卻裝作不要打;準備奪取近距離目標,卻故意在遠處佯動,準備奪取遠距離目標,反在近處佯動。以小利誘惑敵人,用各種手段擾亂對方,使其無法作戰,對方力量充實,就要更充實自己,對方強大且來勢洶洶,則暫避其鋒,激怒對方,使對方失去理性,我便有機可乘,對方態度卑微,設法使之驕縱妄動,對方安然修整,就要設法使它變為疲憊,對方團結一致,就要設法離間分化

【評論主題】3 商鞅教孝公燔《詩》、《書》,明法令,設告坐之過,而禁遊宦之民。因秦國地形便利, 用其法,富強數世,兼併諸侯,迄至始皇。始皇之時,一用商鞅成法而已,雖李斯 助之,言其便利,益成秦亂;然使李斯不言其便

【評論內容】

商鞅教秦孝公焚燒《詩》《書》,明確法家治國的理念,設置藏奸不告之罪及連坐之罪,並且禁止他國來遊以求仕進的人。憑藉著秦國便利的地形,採用他的治國方法,富強了幾代,兼併了諸侯,一直到秦始皇。始皇的時候,完全採用商鞅已有的法令罷了,雖然李斯協助他,說明使用已有法令的便利,更加促成了秦朝的混亂,然而假使李斯不說已有法令的便利,秦始皇本來就會自己去做而不厭倦。為什麼呢?秦朝滿足於刻薄寡恩並覺得嚴峻的刑法帶來方便已經很久了,這之後世代便習以為常,不知其弊了。    李斯猜測試探秦始皇和秦二世的心,除了這不足以投合那殘暴放縱的君主而擴大自己獲得的恩寵。因此他完全捨棄了自己的老師荀子的學說,而實施了商鞅的學說;掃除去掉夏、商、週三個朝代的先王的仁政,而所有一切都取自恣意妄為來實施統治,焚燒《詩》《書》,坑殺有學問的人,毀滅三代的仁政之治而崇尚督察之法來責罰眾人,李斯不是實行他的學說啊,不過時趨奉現實的主子罷了。

http://wyw.5156edu.com/html/z9474m1481j1545.html

【評論主題】8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應構成何罪?(A)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 (C)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D)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支付

【評論內容】第 201-1 條 偽造支付工具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 201 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 195 條 偽造貨幣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49 下列有關偵查中羈押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由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 (B)經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並送交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C)應自逮捕被告時起 48 小時內提出聲請 (D)對於涉犯多

【評論內容】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典權 (B)線上遊戲玩家帳號之使用權 (C)無記名證券 (D)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評論內容】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599何謂權利質權?所謂權利質權者,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之清償,甲以其對丙之二百萬元債權,設定質權予乙。  Q:哪些權利可以設定權利質權?A:權利質權雖以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但並非所有權利均可自為質權的標的物,權利質權是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擔保,所以須為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轉讓的債或其他權利,並與質權性質不...

【評論主題】1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僅約定甲應向乙支付利息,但漏未就利率具體約定,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B)甲乙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無

【評論內容】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3 下列關於請求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代理權人甲以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乙訂立契約時,乙得對甲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B)甲主張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時,善意無過失而信甲

【評論內容】信賴利益(締約成本):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履行利益: 第 226 條 因...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屬準法律行為?(A)觀念通知 (B)感情表示 (C)意思表示 (D)意思通知

【評論內容】

(一)法律行為: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二)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A)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B)分別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C)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共有物(D)分別共有人經全體同意,始得請求無權

【評論內容】

https://s982320.pixnet.net/blog/post/349005160-%E4%BD%95%E8%AC%82%E3%80%8C%E5%85%AC%E5%90%8C%E5%85%B1%E6%9C%89%E3%80%8D%E3%80%81%E3%80%8C%E5%88%86%E5%88%A5%E5%85%B1%E6%9C%89%E3%80%8D%3F

【評論主題】2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B)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 69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

【評論主題】1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B)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為10 日,抗告期間為5 日(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D)當

【評論內容】

第 154 條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第 155 條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第 156 條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 157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 158 條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第 159 條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為訴願法明文規定之訴願類型?(A)包括撤銷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B)包括撤銷訴願及一般給付訴願 (C)包括否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D)包括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撤銷訴願

【評論內容】

訴願的類型

1. 撤銷訴願 (訴願法§1Ⅰ)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2Ⅰ)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8%B4%E9%A1%98%E7%9A%84%E9%A1%9E%E5%9E%8B%E8%88%87%E9%81%A9%E7%94%A8%E7%AF%84%E5%9C%8D/%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7ecb6210-...

【評論主題】4 為避免公共組織的結構惰性,形塑具有企業精神的行政環境,下列何者不是其方法之一?(A)為控制財務成本,應力求避免錯誤 (B)為加強彈性,採用扁平式的組織結構設計 (C)為創新公共服務,建立外在多元的

【評論內容】

形塑具備企業精神的行政環境所應採行的措施

1.容忍錯誤

2.高層管理者有創造才能與對承擔風險的支持

3.賦予執行者自由裁量權與達成績效的責任

4.重視分析與評估

5.藉由新的組織結構來加強彈性

6.獎酬制度能彈性運用

7.建立外在的擁護者

8.媒體:建立受歡迎的公共形象

https://yamol.tw/item-4+%E7%82%BA%E9%81%BF%E5%85%8D%E5%85%AC%E5%85%B1%E7%B5%84%E7%B9%94%E7%9A%84%E7%B5%90%E6%A7%8B%E6%83%B0%E6%80%A7%EF%BC%8C%E5%BD%A2%E5%A1%91%E5%85%B7%E4%BC%81%E6%A5%AD%E7%B2%BE%E7%A5%9E%E7%9A%84%E8%A1%8C%E6%94%BF%E7%92%B0%E5%A2%83%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4%B8%8D%E6%98%AF%E5%85%B6%E4%BD%9C%E6%B3%95%EF%BC%9F++..-2454812.h...

【評論主題】20 透過公私協力進行公共服務品質提升與促進產業發展,係屬下列那一項政府數位治理的工作?(A) G2G 服務 (B)政府開放資料 (C)數位身分認證立法 (D)戶役政系統的建置

【評論內容】國發會曾副主任委員表示,國發會扣合國際發展趨勢,以政府數位服務轉型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透過數位政府資料治理的核心理念,規劃安心、便捷數位服務,以及更有創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7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卡車一輛,法院依法查封後交甲保管,因無該車鑰匙,遂將車停在原地。嗣乙因不甘車被查封,乃將該車開往他處隱匿,問乙可能成立下列何罪?(A)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評論內容】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C)被告想要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時,得禁止其選任 (D)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

【評論主題】24. The experimenter told the students that she ________ later to explain how each problem was solve

【評論內容】would將,將要 (從過去的角度指某一意圖)將,會,要He said he would always love her .他說他會永遠愛她。(指想像會發生的情形)會,將I would hate to miss the show.錯過這次演出,我會很遺憾的。would have.....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陶侃)嘗出遊,見人持一把未熟稻,侃問:「用此何為?」人云:「行道所見,聊取之耳。」侃大怒曰:「汝既不田,而戲賊人稻!」執而鞭之。是以百姓勤於農殖,家給人足。(《晉書.卷66.列傳第36.陶侃》)【題

【評論內容】陶侃曾经外出巡视,看到一个人拿着一把未熟的稻穗,陶侃问:“(你要)用这来做什么呢?”那人说:“走路时在路旁看见的,随便取玩一些罢了。”陶侃改变脸色大怒说:“你不耕田,却去盗窃人家的稻谷!”然后陶侃就捉拿那人然后鞭打他。因此老百姓都勤恳耕种,家家生活宽裕、人人丰衣足食。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評論主題】24 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禮尚往來,同一年度同一來源的受贈財物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 5,000 (B) 10,000 (C) 15,000 (D) 20,000

【評論內容】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 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一萬元為限。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 多數人為餽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是公共關係的正確內涵?(A)抱持「為而不宣」的態度 (B)機關公共關係是首長的基本責任之一 (C)公共關係之成效不宜單以宣傳能量解讀之 (D)公共關係是長期有計畫的努力之成果

【評論內容】公眾(公共)關係之理念-正確理念1. 公眾關係之目的有積極(建立良好關係)與消極(消除不良關係)兩方面。2. 公眾關係之前提為「履行社會責任」。3. 公眾關係之基礎在於個人或機構之「本身有良好之表現」。4. 公眾關係之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依預算法之規定,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下列何種基金?(A)國安基金 (B)主權基金 (C)開發基金 (D)特種基金

【評論內容】第 4 條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濠州定遠縣一弓手,善用矛,遠近皆伏其能。有一偷,亦善擊刺,常蔑視官軍,唯與此弓手不相下,曰:「見必與之決生死。」一日,弓手者因事至村步,適值偷在市 飲酒,勢不可避,遂曳矛而鬪。觀者如堵牆。久之,各

【評論內容】濠州定遠縣有一個弓箭手,善於使用長矛,遠近同行都畏服他的技能。有一個強盜也善於擊刺,常常蔑視官軍,惟與這位弓箭手技藝不相上下,說:“與弓箭手相見一定要進行生死決鬥。”一天,弓箭手因公事來到村裡,恰逢強盜在市肆喝酒,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 I really don’t know where Jessie is now. If I _____ her whereabouts, I would tell you at once.(A

【評論內容】

https://tw.blog.voicetube.com/archives/17088/%E5%81%87%E8%A8%AD%E8%AA%9E%E6%B0%A3/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100710-1.pdf

【評論主題】30 有關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為國稅,與一般補助款性質相同 (B)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彼此競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因居民所得較高,通常能勝出 (C)普通統

【評論內容】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可以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A4%AE%E7%B5%B1%E7%B1%8C%E5%88%86%E9%85%8D%E7%A8%85%E6%AC%BE第 3 條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有關「故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故意並不以具備認識或預見為必要,縱然對於構成要件並未預見,但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意欲,仍屬故意 (B)對於超過基本構成要件之加重結果,須具備故意,始得成立加

【評論內容】(一)事前故意:    1.甲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乃指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具備故意(知與欲),而於行為當時已經不存在故意。      (2)舉例:A欲殺B,準備好槍枝開車前往B宅,不料煞車失靈,整台車衝進B宅壓死在客廳看電視的B。      (3)說明:上例,A雖於事前具備殺B的故意,然其行為時卻不存在殺B的故意,故只能論以過失致死罪。    2.乙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係指對特定犯罪誤認業已完成,進而為他行為,而發生當初所認識之事實,當初的                故意即為事前故意。      (2)舉例:A開槍殺B後,誤以為B死亡,於是將B丟進河中企圖湮滅證據,致B遭淹死。      (3)說明:此說怪怪的,我也...

【評論主題】42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無證據能力?(A)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B)證人於審判期日經依法具結後,所為之證言 (C)鑑定機關接受法院囑託所為之鑑定 (D)從事業務之人於

【評論內容】

(一)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

這項資格必須符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如證人須依法具結,也就是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他的證言才算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訟訴法》採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因此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設有三種限制:

(1)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例如單純傳聞之詞、證明書或意見書、報紙刊載之訊息、警察局案件移送書、起訴書、自訴書、告訴狀等。

(2)違反關聯性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在人格權之保障範圍內?(A)人民申請改名之權利 (B)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 (C)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之權利 (D)名譽權

【評論內容】1. 人格權:指存在於權利主體之上,為維持其生存與能力所必要,而不可分離之權利,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依據刑事訴訟法,在下列何種情形,程序主導機關無為被告指定辯護人的義務?(A)偵查中,因為被告是低收入戶(B)偵查中,被告因為精神障礙無法完全陳述(C)偵查中,對被告開啟羈押審查程序(D)被告明示

【評論內容】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

【評論主題】1 下列成語,何者使用正確?(A)集合眾人之力可以「三人成虎」,達事半功倍之效 (B)老張每天早上固定五點起床運動,真是「牝雞司晨」啊 (C)有些事情如「白駒過隙」一般,讓人目眩神迷,迷戀不已 (D)

【評論內容】牝雞司晨 母雞代公雞執行清晨報曉的鳴啼。比喻婦人專權。沐猴而冠:沐猴,獼猴。沐猴而冠指獼猴性急躁,不能若人久著冠.....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6.計畫評核術(PERT)是一種對計畫進行評估和查核的技術,其中「要徑」(critical path)指的是:(A)完成計畫的最短路徑(B)完成計畫的最長路徑(C)在最樂觀狀態下所需要的執行時間(D

【評論內容】

PERT(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即計劃評核術,最早是由美國海軍在計劃和控制北極星導彈的研製時發展起來的。

構造PERT圖,需要明確三個概念:事件、活動和關鍵路線。

  1、事件(Events)表示主要活動結束的那一點;

  2、作業(Activities)表示從一個事件到另一個事件之間的過程;

  3、要徑(Critical Path)是PERT網路中花費時間最長的事件和活動的序列。

期望時間的計算公式如右: t = (a+b+4m)/6

t:期望時間 (Expected Time)

a:樂觀時間 (Optimistic Performance Time)

b:悲觀時間 (Pessimistic Time)

m:最可能時間 (Most Likely Time)

計算每一個作業的寬裕時間(Float)=

  A) 最晚完成時間(LF)-最早完成時間(EF)

  B) ...

【評論主題】47 關於訊問或詰問證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能在訊問前先行具結,不容許訊問後才補行具結(B)結文應命證人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C)結文應命證人朗讀,但若證人不能朗讀時,應命通譯或

【評論內容】

第 188 條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第 189 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何項敘述正確?(A)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提起上訴(B)檢察官亦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C)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評論內容】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A)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B)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

【評論內容】第 44-1 條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B)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C)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D)判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評論主題】39 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被起訴,關於刑事訴訟法之權利告知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一定要為自己辯白,不能保持沉默(B)甲若具有原住民身分,可以請求法律扶助(C)甲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聲請調查證據,

【評論內容】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評論主題】17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A)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B)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C)刑法

【評論內容】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有關刑法之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明訂之易刑處分僅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等三種類型(B)各該易刑處分執行完畢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C)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評論內容】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 (B)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C)依法令之行為 (D)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

23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適法無因管理(B)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C)可容許的危險(D)得到病患同意,施以藥劑安樂死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可容許的危險:判斷犯罪除了考量形式上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要件,尚必須衡量實質上是否具有不被社會所容許的本質,如果具有正當理由,即使符合犯罪要件,仍然阻卻行為違法而不犯罪,該正當理由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通常出現在過失犯中。例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已為必要之注意與防果可能性,但仍無法避免意外之發生,即可被視為「被容許之風險...

【評論主題】4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包含個別裁量與一般裁量 (B)對於事實存在與否之認定,亦屬裁量之範圍(C)法律效果之選擇屬於裁量範圍 (D)機關因特殊之事實關係,可能產生裁量萎縮至零

【評論內容】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77627_%E5%88%A4%E6%96%B7%E9%A4%98%E5%9C%B0%E8%88%87%E5%8F%B8%E6%B3%95%E5%AF%A9%E6%9F%A5.pdf

【評論主題】1 關於刑法上名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B)一目視能之毀敗,屬於重傷(C)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之侵入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評論內容】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評論主題】49.產業進入障礙及政府政策的影響等是屬於五力分析中何者的影響因素?(A)現有企業間的競爭強度 (B)採購者的議價能力(C)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D)潛在進入者的威脅

【評論內容】1.購買者的議價能力  市場上購買者的數量、顧客可取得的資訊、取得替代品的便利性2.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供應商的集中程度、取得替代品的便利性、對供應商的採購數量3.新進入者的威脅  規模經濟、專利、品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以總體環境的內涵而言,下列何者為非? (A)人口統計環境 (B)競爭環境 (C)社會與文化環境 (D)經濟環境。

【評論內容】

影響層面較廣大且深遠,較難控制,會影響個體環境力量,且能對企業的營運產生機會或威脅。主要可分作六個環境面向探討:人口統計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科技環境、政治環境、文化環境。

【評論主題】43 關於民眾存在「理性無知」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一般民眾非常了解公共事務的運作 (B)自認為影響力低微,因此喪失動機去參與政治 (C)是民眾經過理性計算後的決定 (D)反映出民眾無心關切

【評論內容】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6%84%8F%E7%9A%84%E6%8E%A2%E7%9F%A5-%E7%90%86%E6%80%A7%E7%84%A1%E7%9F%A5/%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8d5c74be-09d0-4ee5-a0ca-bd1c020fc3fe

【評論主題】23 某甲初至某機關辦理人事行政業務,下列何者最可能是長官交待其辦理的事項?(A)廉政宣導 (B)考績辦理 (C)財產申報 (D)決算編造

【評論內容】

所謂人事行政,為機關組織有關「人力資源運用」及「人員

行為管理」之措施。人力資源運用,係包括人力的考選、運用、考績、獎懲、俸給、福利、保障、培訓、退休、撫卹等業務。人員行為管理則有行為激勵、人性尊嚴、行政倫理、組織士氣、態度調查、工作情緒等動態管理方式。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PC2.PDF

【評論主題】20 透過公私協力進行公共服務品質提升與促進產業發展,係屬下列那一項政府數位治理的工作?(A) G2G 服務 (B)政府開放資料 (C)數位身分認證立法 (D)戶役政系統的建置

【評論內容】

國發會曾副主任委員表示,國發會扣合國際發展趨勢,以政府數位服務轉型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透過數位政府資料治理的核心理念,規劃安心、便捷數位服務,以及更有創意的資訊環境,並藉由資料開放與公私協力,促進資料經濟發展,增進國家發展動能,打造領先全球的數位政府。

https://www.ndc.gov.tw/nc_27_28655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不存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銀行 (B)教育部與受其補助之學術單位 (C)中央部會與縣(市)議員 (D)立法委員與中央部會

【評論內容】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

【評論主題】47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卡車一輛,法院依法查封後交甲保管,因無該車鑰匙,遂將車停在原地。嗣乙因不甘車被查封,乃將該車開往他處隱匿,問乙可能成立下列何罪?(A)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評論內容】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本案

【評論內容】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

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

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

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

【評論主題】24. The experimenter told the students that she ________ later to explain how each problem was solve

【評論內容】

would

將,將要 

(從過去的角度指某一意圖)將,會,要He said he would always love her .他說他會永遠愛她。

(指想像會發生的情形)會,將I would hate to miss the show.錯過這次演出,我會很遺憾的。

would have(從將來的角度指過去應該發生的事)就會,應該

We thought they would have got home by five o'clock, but there was no reply when we phoned.

我們以為他們會在五時前到家,可是打電話時卻沒有人接聽。

【評論主題】10. The new design is a ________ from the norm.(A) similarity (B) separate (C) distinction (D) depar

【評論內容】norm規範departure偏離 離職 離開;啟程

【評論主題】25. Little is known about what truly matters in searching for information, ________ what strategies

【評論內容】

nor             也不,也沒有

"I've never been to Iceland." "Nor have I."

「我從未去過冰島。」「我也沒有。」

I can't be at the meeting and nor can Andrew.

我無法出席會議,安德魯也去不了。

【評論主題】7. Justice must be ________ with mercy.(A) tampered (B) timbered (C) tempered (D) tumbled

【評論內容】tamper緩和 脾氣timber  木材tumble 跌倒 驟降

【評論主題】5. The nation’s economy grew 3.55 percent in the first quarter, more than the 2.54 percent increase

【評論內容】

step up                    在有需要(或有機會)時採取行動

【評論主題】4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包含個別裁量與一般裁量 (B)對於事實存在與否之認定,亦屬裁量之範圍(C)法律效果之選擇屬於裁量範圍 (D)機關因特殊之事實關係,可能產生裁量萎縮至零

【評論內容】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77627_%E5%88%A4%E6%96%B7%E9%A4%98%E5%9C%B0%E8%88%87%E5%8F%B8%E6%B3%95%E5%AF%A9%E6%9F%A5.pdf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項第二審判決之違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可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A)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宣示者(B)單一案件中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C)數罪中之一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評論內容】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評論主題】47 關於訊問或詰問證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能在訊問前先行具結,不容許訊問後才補行具結(B)結文應命證人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C)結文應命證人朗讀,但若證人不能朗讀時,應命通譯或

【評論內容】

第 188 條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第 189 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何項敘述正確?(A)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提起上訴(B)檢察官亦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C)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評論內容】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評論主題】36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評論內容】

第 303 條 無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 307 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305 條有審理: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評論主題】38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之妻子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B)自訴案件之無罪判決,自訴人不提起上訴,檢察官仍可提起上訴(C)辯護人對於被告明示不願提起上訴之案

【評論內容】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評論主題】33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B)在途解

【評論內容】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

【評論主題】3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A)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B)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C)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

【評論內容】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5

【評論主題】31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對被告傳喚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到場之被告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B)傳喚在監獄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

【評論內容】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評論主題】28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A)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B)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

【評論內容】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6

【評論主題】4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被共同選定之被選定人為數人而無訴訟代理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新任被選定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B)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其資格由該被

【評論內容】

ab第 172 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d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17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A)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B)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C)刑法

【評論內容】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 (B)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C)依法令之行為 (D)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

23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適法無因管理(B)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C)可容許的危險(D)得到病患同意,施以藥劑安樂死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可容許的危險:判斷犯罪除了考量形式上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要件,尚必須衡量實質上是否具有不被社會所容許的本質,如果具有正當理由,即使符合犯罪要件,仍然阻卻行為違法而不犯罪,該正當理由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通常出現在過失犯中。例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已為必要之注意與防果可能性,但仍無法避免意外之發生,即可被視為「被容許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