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
(C)被告想要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時,得禁止其選任
(D)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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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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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小太陽】評論

(A)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

阿喵】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

承翰】評論

想問一下給被告辯明機會沒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嗎

Kedison】評論

承翰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是保障被告發言權。兩者並不相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