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公務員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應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A)下班後至大賣場偷竊智慧型手機1支
(B)於執行勤務時,開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乙
(C)甲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D)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乙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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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sd-cjs】評論

就算是檢察官也算是“有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的人呀!這題如果用第169條才奇怪,169條是向公務員誣告,或偽變造證據,D選項並不能看出有這個意思,反而是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才比較符合D選項的描述的情況,雖然A沒提到假借職務,但D也不對呀,這題應該是沒有答案吧!

小太陽】評論

雖然檢察官也有調查權,但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檢察官調查犯罪所用的字眼是「偵查」,其餘輔助角色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所用之字眼為「調查」,所以(D)選項只能以司法警察(官)當作主體,不得以檢察官作為主體,就可以排除刑法第125條。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誣陷"這二字,釋字551號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反坐條文做出違憲解釋時,有引用到這段條文「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依照它法之條文可以得知不論是「誣陷」與「誣告」皆是論以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77777】評論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559號刑事判決查刑法第165條之罪與第169條第2項之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僅處罰單純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此等證據,後者尚須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主觀犯意,始足當之。再司法警察(官)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他人犯罪者,不論動機係出於增加辦案績效之目的,或挾怨報復,抑或其他,刑法第二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就此既無特別處罰規定,即應適用第十章誣告罪之一般規範論處,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判決全文: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M%2c103%2c台上%2c4559%2c20141225&lawpara=&ispdf=0

d9166876】評論

這一題我是用刪去法作答: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A)下班後至大賣場偷竊智慧型手機1支→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不適用刑法134條。(B)於執行勤務時,開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乙→非故意,不適用刑法134條。(C)甲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屬於「瀆職罪」,不適用刑法134條。所以只剩下(D)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乙犯罪,這個選項。

阿Rong蓉】評論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aslanlin77】評論

用公務員身分,去犯一般人也會犯的罪,加重處罰(A)下班後至大賣場偷竊智慧型手機1支   --> 已經下班,不具公務員身分(B)於執行勤務時,開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乙 -->符合,但是「過失」而加重處罰 ,不合理(C)甲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一般人收錢,不犯罪(D)利用其調查犯罪之職權、機會或方法,誣陷乙犯罪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