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所述,何者非屬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A)未送達前之法院傳票
(B)警察局之窗戶玻璃
(C)警察執行巡邏之機車
(D)警察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小太陽】評論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

瘖啞人】評論

看法條不明白為什麼B不是,求解

Mara】評論

103年台上3610號判決「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所規範之物如何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品,而一般辦公用品或安全設備如圍牆等物,與該機關公務之執行無關者,非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關係所掌控之物品。」

csr830504】評論

138條: 承辦、經辦、與公務有關非: 穿著、玻璃、茶杯、鏡子 (一般毀損)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5127_064-083%E8%AB%96%E4%BE%B5%E5%AE%B3%E5%85%AC%E5%8B%99%E4%B8%8A%E6%8E%8C%E7%AE%A1%E4%B9%8B%E6%96%87%E6%9B%B8%E7%89%A9%E5%93%81%E7%BD%AA.pdf-甲因車子擦撞被帶至警察局製作筆錄,甲不服警察指示,一方面,將辦公室之座椅踢壞;另一方面, 大罵警察三字經,並推倒製作筆錄之員警。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A)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B)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C)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D)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公職◆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