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為乙之母,丙男認領乙。數年後,丙請求乙扶養,關於此事是否有理,可能有幾個因素:①丙不能維持生活 ②丙沒有乙得主張顯失公平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之情形 ③丙認領乙有效 ④丙 無謀生能力 ⑤乙有扶養能力。各因素如依照判斷先後順序排列,下列何者為妥?
(A)③①⑤②
(B)③④⑤②
(C)②⑤③①
(D)②①④③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趙唯羽】評論

一、要先有③丙認領乙有效,才有後面扶養的...

阿喵】評論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