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因病死亡未留遺產,乙查得甲有一子丙,在甲死亡前一年,從甲受贈 20 萬元,乙是否得向丙請求清償借款?
(A)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因甲未留遺產,丙對乙不負清償 20 萬元責任
(B)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規定,丙受贈的 20 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應負清償責任
(C)依民法第 1173 條之規定,丙受贈的 20 萬元為特種贈與,應負清償責任
(D)丙對乙不須負任何民事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Shilo Wu】評論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規定 繼承人...

Eva Liao】評論

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故題目甲死亡前一年受贈仍歸為遺產

gogogo】評論

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