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5388&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19954一般而言,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其存在之功能勢必可另導引出「國家的義務」!茲就基本權利之功能,先作如下之說明:(一)防禦權的功能(消極的作用):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二)保護請求權的功能: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在此,即產生「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肯定說(憲法是民法的上位規範、憲法可以作為人民保護的法律依據、法治國家的法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