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itore】評論
49. 下列有關偵查中羈押程序之敘述,何...
【自律自強】評論
羈押可分為「偵查中羈押」、「審判中羈押」以及「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1.偵查中羈押 檢察官有聲請羈押的權限 審判中羈押則無 只能由法官判定2.「一般性羈押原因」: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涉犯死行、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3.「預防性羈押原因」:與一般性羈押不同點在於預防性羈押是防止被告繼續再犯,因此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仍得予以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猥褻)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等。
【林明正】評論
釋字392號解釋文,檢察官喪失「羈★」、「...
【阿喵】評論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