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J785解釋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
【王傑】評論
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第3項: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釋字785號理由書 三: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
【gogoro】評論
(A)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週輪休2 次,遇有臨時事故應停止之,並應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應予補假酌予補假-勤務條例第16條第3項(B)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間,夜勤以不超過4小時為度深夜勤務以不超過4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勤務條例第16條第3項 (C)有關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得以行政規則定之應以法律規定(D)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1 條第2 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 條第1 項,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