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傑】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 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申請集會許可,關於通知書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應一律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B)不予許可通知書,應載明不服之訴願救濟程序 (C)漏未記載救濟期間之通

【評論內容】

A  行政程序法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1﹞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緊急遊行)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B   行政程序法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2﹞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C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17 公務員賄賂罪中,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屬於那種必要共犯的關係?(A)對向犯 (B)聚合犯 (C)繼續犯 (D)狀態犯

【評論內容】

81台非233 例:

1.「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2.因「對向犯」之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28共同正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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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 2 個以上警察局之轄區者,應如何申請許可?(A)向出發地之警察分局申請 (B)向出發地之警察局申請 (C)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 (D)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

【評論內容】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第五點:室外集會、遊行應向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請,如集會、遊行跨越二個以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精神,警察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其勤務時間與基層員警息息相關,須受到重視。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針對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規定作 出解釋,有關警察服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第3項: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釋字785號理由書 三: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

【評論主題】16 關於警察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受檢人未攜帶證件或拒不配合表明身分,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B)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二項:

依前項第二款(詢問年籍資料)、第三款(出示身分證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4 警察甲於公園內對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之民眾乙進行身分查證,惟民眾乙拒絕陳述且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甲顯然無法達到查證身分之目的,而民眾乙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亦無抗拒之 舉動,警察甲之處置作為,

【評論內容】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

依前項第二款(詢問人別)、第三款(出示證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C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第 2 款(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題目為拒絕陳述

【評論主題】3 依警察機關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臨檢、身分查證時,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關於警察人員處置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異議有理,停止臨

【評論內容】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1.異議有理由:

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更正執行臨檢、身分查證之方法、程序或行為後,繼續執行之。

2.異議無理由者:

續行臨檢、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不須分局長同意)

3.受檢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注意事項第五點:

警察執行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措施,適用提審法之規定,乃在踐行提審法第二條所定之法律告知事項,其未告知者,一提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德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警察機關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評論主題】7 有關「臨檢」與「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臨檢」乃是為達成維護治安目的之「行政行為」 ;「搜索」則是為達成維護治安目的之「司法 行為」 (B)對於自願性同意搜索,即便民眾起初拒絕警察之請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39 號判決:「既謂『同意搜索』,搜索人員應於詢問受搜索人同意與否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且於執行搜索過程中受搜索人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不同選擇的權利」。

【評論主題】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 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

【評論主題】2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查證身分、攔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之攔停為「交通攔停」;同法第 8 條之攔停為「治安攔停」 (B)警察執行臨檢,對於相對人身分查問無顯然偽造、變造

【評論內容】

A 第七條為治安攔停、第八條為交通攔停(第一項前段: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B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要件:(第七條第二項)

第二款(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第三款(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C   原則: 目視檢查:由外部目視觀察或要求當事人提示,對內 容進行盤問。(一般臨檢)

例外-拍搜檢查(Frisk):於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傷人之 物時,不必徵求其同意,依法得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 及所攜帶物品之外部。 

D  警執法問答集

問三十二: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那些必要措施?

答:一、 攔停:對行進中或動作中之對象加以攔阻,使...

【評論主題】6.有關警察人員退休撫,係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B)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

【評論內容】

A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條3項: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B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條1項: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二倍。

C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5-2條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第九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評論主題】2. 警察預算屬政府預算之一環,而警察法亦有對預算之規劃與補助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地方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B)警察機關經費不足之補助,不得變更其用途

【評論內容】

警察法第16條:

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2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釋字307理由書後段:

其所需經費之預算,須依上述標準編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地方對於此項補助,雖不得變更其用途,省(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評論主題】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亦即人民透過 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

【評論內容】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

1.為訴願、行政訴訟之侵權排除制度。

2.人民對違法公權力之侵害欲請求救濟,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排除,回復權利。

第二次權利保護:

1.無法透過"第一次權利保護"滿足救濟,透過補償、賠償方式填補。

2.為國家賠償、損失補償。

【評論主題】21.下列有關《警察法》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B)警察官職採分立制(C)警察教育係由中央辦理之(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縣市分別規劃之(E)警察專科學校

【評論內容】

(A)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警察法第17條

(B)警察官職採分立制

>>警察法第 11 條: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C)警察教育係由中央辦理之

>>警察法第 3 條第1項: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縣市分別規劃之

>>警察法第 16 條: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E)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警察法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9.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僅就其姓名、住居所具實陳述,但拒絕陳述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如何處罰?(A)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下罰鍰(C)易處申

【評論內容】

社維法 第 67 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拒絕陳述者。

【評論主題】9. 下列違反警察法令之行為,何者係由警察機關負責裁處?(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C)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

【評論內容】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

>>社維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拘留為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維法第45條I)

(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社維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A)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B)拘留所設置基準(C)沒入物品處分規則(D)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評論內容】

法規命令:

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7種名稱。

社維法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9 年 11 月 25 日警署防字第 1090159284 號函頒最新之「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下列何單位,應就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等事項,審慎檢討評估,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區訪查 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二項:

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應就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等事項,審慎檢討評估,訂定符合地方特性之訪查工作執行基準,陳報警察局核定;警察局彙整各分局執行基準後,統一報本署備查。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7 號解釋文意旨,地方警察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呈請補助?(A)行政程序法 (B)地方制度法 (C)警察法 (D)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評論內容】

釋字307號:

解釋文:

    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

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

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一

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省縣之權限

,省縣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警

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呈請補助,省 (直轄市) 由中央補助,縣 (市)

由省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