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亦即人民透過 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濟之國家賠償,目的屬第一次權利保護。
(B)關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訴請行政救濟之聲明異議,目的屬第二次權利保護。
(C) 關於公法上之爭議,訴請行政救濟之行政訴訟,目的屬第二次權利保護。
(D)關於人民透過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學理上稱之為「行政爭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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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OYFighting!!】評論

第一次權利保護:係指訴願、行政訴訟第二次權利保護:係指國家賠償

a8888】評論

第1次權利保護:係指訴願、行政訴訟第2次權利保護:係指國家賠償(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濟之國家賠償,目的屬第一次權利保護。第2次權利保護(B)關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訴請行政救濟之聲明異議,目的屬第二次權利保護。第1次權利保護

Garuda】評論

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何謂「第一次權利保護」呢?是指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所謂「第二次權利保護」,是指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cc】評論

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有權利受損時,行政...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第1次權利保護:訴願、行政訴訟第2次權利保護:國家賠償

王傑】評論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1.為訴願、行政訴訟之侵權排除制度。2.人民對違法公權力之侵害欲請求救濟,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排除,回復權利。第二次權利保護:1.無法透過"第一次權利保護"滿足救濟,透過補償、賠償方式填補。2.為國家賠償、損失補償。

Simba Lin】評論

先訴願、行政訴訟,後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