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rud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甲開車超速失控,駛入對向車道,致該車道之騎士乙閃避不及,乙遭甲車撞擊,當場死亡。有關甲的刑事責任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具殺人直接故意,成立殺人罪 (B)甲具殺人未必故意,成立殺人罪 (C

【評論內容】

行為人主觀意思,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刑法第14條第2項屬之,又稱為「疏虞過失」。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刑法第14條第1項屬之,又稱為「懈怠過失」。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

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指的是「依客觀情狀,負有注意之義務」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第4857號判...

【評論主題】6.住台北的甲在台中殺死住高雄的乙,逃到台南後被捕,起訴時甲羈押於台南看守所。問從土地管轄的角度,下列哪一個地方法院應無本案的管轄權?(A)台北 (B)台中 (C)高雄 (D)台南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台中(B)]或被告之住所、居所[台北(A)]或所在地[台南看守所(D)]之法院管轄。

故本案與高雄(C)無關。

【評論主題】1.關於我刑事訴訟送法的特色,下列何者有誤?(A)採不告不理原則(B)有審級制度 (C)當事人平等 (D)審檢合一

【評論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檢審分隸 (D):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法院則隸屬於司法院

2.不告不理 (A)

3.當事人平等 (C):指機會、地位平等

4.審級制度 (B):三級三審

【評論主題】1. 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C)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更犯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A)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B)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係已經被廢止的法規?(A)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B)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評論內容】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  廢止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 日 >>>  

廢止單位:內政部 (B)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 (D),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C)、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A),由行政院定之。

但 (A) (C) (D) 三項尚未廢止。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種警察法規訂定有施行細則?(A)警察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集會遊行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評論內容】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

【評論主題】1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之規定,對人管束一次之時間,不得逾多久?(A) 16 小時 (B) 24 小時 (C)3日 (D)5日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依此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適用上是採下列何種原則? (A)從舊從輕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 >>>(從新)

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從輕)

故,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適用上是採<從新從輕>原則。

【評論主題】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亦即人民透過 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

【評論內容】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何謂「第一次權利保護」呢?是指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所謂「第二次權利保護」,是指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評論主題】1. 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C)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更犯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A)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B)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評論主題】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亦即人民透過 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

【評論內容】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何謂「第一次權利保護」呢?是指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所謂「第二次權利保護」,是指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評論主題】1. 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C)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更犯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A)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B)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種警察法規訂定有施行細則?(A)警察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集會遊行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評論內容】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警察法第19條訂定之。

警察法第19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之規定,對人管束一次之時間,不得逾多久?(A) 16 小時 (B) 24 小時 (C)3日 (D)5日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1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其權利?(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直接上級機關訴願 (C)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D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即停止執行;但若認為無理由,將呈送上級機關決定,如遭駁回,異議人會收到駁回之決定。

行政執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故,若當事人不服異議決定,依實務見解認為「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所以不服異議決定時,仍須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評論主題】9 有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必須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始得請求補償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得減免國家補償之金額 (C)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損失為限

【評論內容】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A)。

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B)。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C)。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故(C)選項非「一般損失」,而是「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評論主題】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亦即人民透過 訴訟,請求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關於不法侵權之公權力行為,訴請行政救

【評論內容】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何謂「第一次權利保護」呢?是指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所謂「第二次權利保護」,是指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評論主題】40.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之警械?(A)警銬 (B)瓦斯電氣警棍(C)警槍 (D)瓦斯噴霧器(E)防暴網

【評論內容】

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項則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故本題答案只有(A)警銬、(E)防暴網兩種。

【評論主題】1. 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C)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更犯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A)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B)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評論主題】14. 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及其他相關管理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申請購置防暴網(B) 衛生稽查員所屬機關不得申請購置警銬(C) 擊昏槍屬「其他器械」之「電

【評論內容】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另,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分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等,

其他器械中之應勤器械,乃指警銬、警繩及防暴網。

故,防護型應勤裝備如「防護型噴霧器」並不屬警械種類規格之一。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係已經被廢止的法規?(A)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B)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評論內容】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  廢止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 日 >>>  

廢止單位:內政部 (B)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 (D),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C)、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A),由行政院定之。

但 (A) (C) (D) 三項尚未廢止。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種警察法規訂定有施行細則?(A)警察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集會遊行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評論內容】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警察法第19條訂定之。

警察法第19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6 下列有關比例原則於警械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至9條分別規定如下: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A)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B)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C)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D)

【評論主題】1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之規定,對人管束一次之時間,不得逾多久?(A) 16 小時 (B) 24 小時 (C)3日 (D)5日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9 有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必須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始得請求補償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得減免國家補償之金額 (C)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損失為限

【評論內容】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A)。

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B)。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C)。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故(C)選項非「一般損失」,而是「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評論主題】11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其權利?(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直接上級機關訴願 (C)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D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即停止執行;但若認為無理由,將呈送上級機關決定,如遭駁回,異議人會收到駁回之決定。

行政執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故,若當事人不服異議決定,依實務見解認為「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所以不服異議決定時,仍須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評論主題】1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依此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適用上是採下列何種原則? (A)從舊從輕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 >>>(從新)

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從輕)

故,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適用上是採<從新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