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uda】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規定:★★★★★★...
【犬】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法院連續或持續至狀態終了起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裁處確定之日起 1.停止營業、沒入、申誡——三個月未執行 2.罰緩——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 3.勒令歇業、拘留——六個月未執行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