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刑法沒收之規定,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禁物不論是否為犯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
(B)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具體案例存在有犯罪工具,該犯罪工具仍應沒收
(C)對於犯罪之利得,行為人若已經完全賠償被害人損害,為避免雙重剝奪,法院不應再宣告利得沒收
(D)計程車駕駛於載客時對他人犯強制性交罪,該計程車屬於犯罪工具,得宣告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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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len829】評論

(B)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具體案例存在有犯...

Apple】評論

沒收」對象將不再限於犯罪人,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的犯罪所得,法院也得以沒收。若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若價額的認定顯有困難,更得以估算認定之。未來即使犯罪人脫產,該犯罪所得也可被追討回來。 現行刑法第38條規定除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外,其餘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皆須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四) 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或酌減之情形1.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增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