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en829】評論
(B)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具體案例存在有犯...
【Apple】評論
沒收」對象將不再限於犯罪人,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的犯罪所得,法院也得以沒收。若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若價額的認定顯有困難,更得以估算認定之。未來即使犯罪人脫產,該犯罪所得也可被追討回來。 現行刑法第38條規定除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外,其餘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皆須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四) 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或酌減之情形1.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增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