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以下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所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A)選任辯護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
(B)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C)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D)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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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太陽】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應為強制辯護案件非選任辯護案件)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B)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D)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C)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