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陽】評論
(A)(B)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父親對兒子提自訴是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不受此條之限制(C)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一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D)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