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遭乙誣告犯竊盜罪,法院不察導致誤判甲竊盜罪,經甲上訴後仍遭判有罪判決確定。甲怒告乙誣告,經法院查明真相後判決乙誣告有罪判決確定。甲應透過何種救濟管道,以撤銷其遭誣告而被判 竊盜罪的有罪確定判決?
(A)非常上訴
(B)再審
(C)聲請回復原狀
(D)聲請赦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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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太陽】評論

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區分,根據我國實務的闡述:「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雖均係針對確定裁判之特別救濟途徑;但再審制度係在救濟原確定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而設,至非常上訴制度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簡言之:「再審針對事實上的錯誤,非常上訴針對法律上的錯誤。」資料來源:網址

Nurcheng】評論

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440)   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448)一、再審(可為受判決人之利益不利益提起)本題:為受判決人(甲)利益提起1、提起再審原因:第 420 條(刑事訴訟法)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