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波】評論
第 85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yamoler Teac】評論
判斷方法:單純只有罰鍰或申誡、沒入→警察...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判斷方法:單純只有罰鍰或申誡、沒入→警察...
【Kevin Chen】評論
處人身自由的拘留-->由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