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其權利?
(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直接上級機關訴願
(C)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D)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直接上級機關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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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aruda】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即停止執行;但若認為無理由,將呈送上級機關決定,如遭駁回,異議人會收到駁回之決定。行政執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故,若當事人不服異議決定,依實務見解認為「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所以不服異議決定時,仍須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yamoler Teac】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Staaa】評論

(C) 聲明異議不是訴願先行,是「相當訴願」因此不服異議決定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非異議之訴。

Kevin Che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