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冰室茶集紅奶茶】評論
D無理由就發還,沒有期限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4 條I.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II.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III.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1項之人。第1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1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109波】評論
察職權行使法 第 24 條I.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第 38 條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行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原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yamoler Teac】評論
X(D)扣留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於 10 ...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扣留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於 10 ...
【Hiro HSU】評論
這題要看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
【孟竹林】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A)。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D);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D) 並非10日內,是「即」發還!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之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看守或保管。 第 38 條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