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刑事诉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明定:法官曾參與前審的裁判者,為法官應自行迴避的原因,本款迴避的理由乃採何種原則之結果?
(A)不告不理原則
(B)審級制度
(C)當事人平等
(D)彈劾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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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明傑】評論

所謂參與前審,釋字178採審級說,以審級利益是否遭侵害作為認定標準。

seachild】評論

所謂參與前審,釋字178採審級說,........

Garuda】評論

依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