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翰正】評論
自由心證主義乃指法官對證據做證明力之判斷以為事實認定之 際不受任何法律拘束之意(當然也有例外),可以自由判斷之原則,是 法官自由心證之客體係指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 字第三五九號判例亦認為:「認定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雖證據之證 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要必先有證據存在,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這就是一般所說的自由心證原則。一旦該項證據過了法律設定的最低門檻,它具有證據能力以後,它的價值高低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