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273-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特定重罪以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seachild】評論
刑事訴訟法273-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王智盛】評論
簡易程序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聲請開庭陳述意見狀)。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Colin Tien】評論
感謝4F的補充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B)簡式審判程序 重重要要39.審判長於審判前之 準備程序 中,因被告對於被起訴 特定重罪以外的案件為有罪陳述時,得不經通常程序所 進行的判決為?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只有一法官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