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關於犯罪偵查資料庫之功能,請選出明顯錯誤者?(A)收當財務之資料可在「查贓資訊處理系統」查到(B)目前「車籍資料查詢處理系統」也包括輕型機車資料(C)「e化報案系統」可以查詢到逃犯、失竊車輛以及一
【評論內容】
選項D,並無公訴罪之說法,應修正
【評論主題】11 Billy was elected because the other men ranged before him showed to ill ________.(A) acknowledge
【評論內容】ill advantage 其實就是劣勢★★★★!........
【評論主題】39.審判長於審判前之準備程序中,因被告對於被起訴特定重罪以外的案件為有罪陳述時,得不經通常程序所進行的判決為下列何種程序?(A)協商程序(B)簡式審判程序(C)簡易程序(D)再審
【評論內容】
簡易程序
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聲請開庭陳述意見狀)。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評論主題】12.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B)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C)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
【評論內容】
通知書記載事項(71-1):準用71,2,1-3款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71,2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小結】
通知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是通知書的記載事項不會特別寫!
【評論主題】2. 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诉訟上的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的職權,此係下列何者理念的展現?(A)彈劾原則 (B)糾問原則 (C)法官保留原則 (D)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評論內容】彈劾主義
彈劾主義是指對於犯罪的審判,必須由法院以外的個人(私人訴追制度)或機關(公眾訴追制度)進行告發或追訴後,法院才能加以審判,而不是由法院同時擔負追訴及審判功能的意思。
因此,採用彈劾主義的訴訟制度,即是包括原告、被告及法院等三面關係的訴訟型態。資料來源:lawsWIKI法律維基 -秒懂法律名詞小幫手
【評論主題】11 有關我國憲法前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司法院在釋字第 3 號曾援引憲法前言之國父遺教,作為理論依據(B)憲法前言指出:立法院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C)憲法前言指出:為鞏固國權,保障
【評論內容】
此題太簡單
【評論主題】4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權力行政得委託私人辦理 (B)國立大學出售學校紀念品,屬私經濟行政之性質 (C)因私經濟行政而涉訟者,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D)政
【評論內容】
(C)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行政私法行為(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行政輔助行為(privatrechliche Hilfsgeschäfte der Verwaltung)行政營利行為(erwerbwirtschaftliche Betätigung der Verwalstung)純粹參與交易行為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如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在手段上可區分為:1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如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買賣契約。2.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如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資料來源: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privatrechtsformige-leistungsverwaltung.html
【評論主題】5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如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該警察人員會同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A)聯合執行 (B)命令執行 (C)職務協助 (D)協同辦理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