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天小女警】評論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
【研究僧 Anos】評論
所謂「起訴不可分」是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未經起訴之他部犯罪事實 (刑訴法第二六七條參照)。例如某甲偽造文書詐欺某乙錢財,則此犯罪為「牽連犯」的態樣,即以偽造文書為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若檢察官僅對詐欺取財部份起訴,則依「起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亦及於未經起訴的偽造文書部份,蓋此案件為「單一案件」。此時審判應併為審判,而判決之效力亦及於全體犯罪事實,即若未起訴部份未經審酌,但除非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否則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即不得再對同一案件起訴。於此,順便提一下「無罪無牽連」之概念,依實務上看法認為,「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縱未起訴之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牽連關係,即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37特覆3722)亦即,起訴部份或未起訴部份,若其一為無罪,則無牽連關係,此時則無「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