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翰正】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0.自由心證原則係指:(A)證據方法由法官自由選擇(B)是否傳喚證人由法官自由決定(C)證據能力的有無由法官自由判斷(D)證據價值的高低由法官自由評價

【評論內容】

自由心證主義乃指法官對證據做證明力之判斷以為事實認定之 際不受任何法律拘束之意(當然也有例外),可以自由判斷之原則,是 法官自由心證之客體係指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 字第三五九號判例亦認為:「認定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雖證據之證 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要必先有證據存在,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