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C)司法警察官亦X得向法官聲請羈押→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O(A)僅限法官得核准羈押O(B)檢察官認為無羈押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等措施O(D)如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官應撤銷羈押第101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司法警察官亦X得向法官聲請羈押→...
【研究僧 Anos】評論
釋字第737號解釋文內文重點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