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 恐影響公安與難期公平者,其合宜的處理方式為:
(A)合併管轄
(B)指定管格
(C)牽連管轄
(D)移轉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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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明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che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seachild】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