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下列對被告傳喚的敘述,何者錯誤?
(A)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B)傳喚在監獄的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C)對於到場的被告當面告知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的效力
(D)被告經以口頭陳明屆期到場,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的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李明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72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1.面告並記明筆錄者2.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

seachild】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72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

chen】評論

刑訴法第 72 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