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87: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seachild】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87: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
【研究僧 Anos】評論
什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1.通緝犯(刑訴§87):(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