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關於通緝的意義,下列所述何者為真?
(A)一經通緝司法警察官即得退行逮捕之
(B)一經通緝即視為得羈押的嫌疑人
(C)一經通缉即視為已判決確定的犯人
(D)一經通緝即視為行使緘默權的犯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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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明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87: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seachild】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87: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

研究僧 Anos】評論

什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1.通緝犯(刑訴§87):(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