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ous2001】評論
扣押通常是附隨於搜索而來,分為有令狀的扣押及無令狀的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 記載。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 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其標的屬得為證據之物,且非兼具犯罪物或犯 罪所得性質者,得逕行為之,免經法官裁定。
【湯立】評論
扣押只有扣押裁定
【chen】評論
押票是羈押所使用押人的,扣押應該是使用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