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uda】評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A)。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B)。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故(C)選項非「一般損失」,而是「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sandra】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I 警察依法行...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警職法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
【Kevin Chen】評論
硬要雞蛋裡挑骨頭的話,從法條角度觀之,D選項也有瑕疵,少了『訴願』,只是C錯的更離譜。(但已發生,訴願已沒實益,賠錢較實在)(D)對於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警職法第 31 條(C)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損失特別損失為限。(D)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