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 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資料之蒐集,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警察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 局長核准後實施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得給予證明文件以茲感謝
(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 1 年,但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程序 報准延長之,無次數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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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races (110警四】評論

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

王傑】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

gogoro】評論

(A)資料之蒐集,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警職法第10條(B)警察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得給予證明文件以茲感謝警職法12條3項(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1 年,但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程序報准延長之,無次數之限制辦法第6條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