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機...
【gogoro】評論
(A)不可當場舉發,駕駛人係趁停等紅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機車處於靜止不動狀態,對交通影響有限(B)不可當場舉發,駕駛人所為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 條之1 的態樣並不相同(C)可當場舉發,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路況,不容於駕駛行為中片刻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失去注意安全駕駛之行為(D)雖然駕駛人之行為確為違規,然巡邏員警應逕行舉發,不可當場舉發 第 31-1 條(110.10.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