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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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o】評論
(A)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所蒐集之資料,應一律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 年內銷毀,不得延長之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警職法第10條第2項(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故可利用城市普遍架設之監視錄影設備來取締交通違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C)基於目的拘束原則,警察機關為監控治安與交通流量而於街道普遍架設之監視錄影設備,不得用以取締交通違規(D)利用城市架設之監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