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評論
自己決定就好,不用分局長
【P】評論
(B)由帶班人員決定異議由無理由
【王傑】評論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1.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更正執行臨檢、身分查證之方法、程序或行為後,繼續執行之。2.異議無理由者:續行臨檢、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不須分局長同意)3.受檢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注意事項第五點:警察執行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措施,適用提審法之規定,乃在踐行提審法第二條所定之法律告知事項,其未告知者,一提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德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來源:警察機關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gogoro】評論
(A)異議有理,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更正執行臨檢、身分查證之方法、程序或行為後,繼續執行之(B)異議無理由,於請示分局長後,續行臨檢、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C)受檢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D)警察執行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措施,適用提審法之規定警職法29條第2項異議無理由,續行臨檢1.異議有理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2.異議無理由: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