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之規定,關於使用警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不得使用警銬
(B)警察人員因故無法有效使用警銬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
(C)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
(D)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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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A)第三點對兒★...

gogoro】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108 年1 月29 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資字第1080000605 號函)第3點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為符合個案執法需求,宜賦予警察人員使用警銬之必要裁量空間,惟針對特定對象,基於比例原則等考量,不宜使用警銬,爰明定應納入考量,而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之情形。但經考量後,若確有正當理由仍認以使用警銬為妥,則尊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判斷。 附註:舊款停止適用民國90年12 月4 日警署刑司字第204340 號函訂定「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民國104 年11 月2 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司字第1040007297 號函修正名稱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