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A)第三點對兒★...
【gogoro】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108 年1 月29 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資字第1080000605 號函)第3點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為符合個案執法需求,宜賦予警察人員使用警銬之必要裁量空間,惟針對特定對象,基於比例原則等考量,不宜使用警銬,爰明定應納入考量,而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之情形。但經考量後,若確有正當理由仍認以使用警銬為妥,則尊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判斷。 附註:舊款停止適用民國90年12 月4 日警署刑司字第204340 號函訂定「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民國104 年11 月2 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司字第1040007297 號函修正名稱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