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X(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之攔停為「...
【王傑】評論
A 第七條為治安攔停、第八條為交通攔停(第一項前段: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B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要件:(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第三款(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C 原則: 目視檢查:由外部目視觀察或要求當事人提示,對內 容進行盤問。(一般臨檢)例外-拍搜檢查(Frisk):於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傷人之 物時,不必徵求其同意,依法得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 及所攜帶物品之外部。 D 警執法問答集問三十二: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那些必要措施? 答:一、 攔停:對行進中或動作中之對象加以攔阻,使...
【gogoro】評論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之攔停為「交通攔停」;同法第8 條之攔停為「治安攔停」(B)警察執行臨檢,對於相對人身分查問無顯然偽造、變造或其他明顯不正確之事,亦無其他通緝或贓車等情事,但仍對該相對人身分有所懷疑,可強行帶往警所做進一步查證(C)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第1 項第4 款之「檢查」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行政搜索,因此不得具侵入性(D)進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第1 項第4 款之檢查時,警察可以要求當事人出於任意性提示其所攜帶之物品,並對其所提示之物品進行詢問;必要時,未得當事人同意亦可以手觸摸其身體衣物及所攜帶之物品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