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警察預算屬政府預算之一環,而警察法亦有對預算之規劃與補助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地方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B)警察機關經費不足之補助,不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得監督其執行。
(C)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地方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
(D)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陳請補助之程序,縣(市)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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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地方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由中央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B)警察機關經費不足之補助,不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得監督其執行。正確(C)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地方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D)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陳請補助之程序,縣(市)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由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yamoler Teac】評論

X(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x地方x...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x★★☆...

王傑】評論

警察法第16條: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2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釋字307理由書後段:其所需經費之預算,須依上述標準編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地方對於此項補助,雖不得變更其用途,省(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