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代履行費用,已改採預告制,同屬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一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B)代履行費用,義務人事前無力繳納或拒絕繳納時,得斟酌情況轉換執行方法,依規定實施直接強制。正確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代履行)但是如果義務人事前無力繳納或拒絕繳納時,則無法代履行。因此,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得「直接強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間接強制:代履行、代履行費用)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II. 前項代履行之費...
【yamoler Teac】評論
X(A)代履行費用,已改採預告制,同屬X...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代履行費用,已改採預告制,同屬X...
【嘉銘】評論
代履行費用,同樣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代履行費用現已改採預繳制,使執行機關得於事前判斷,以代履行達成執行目的之可能性,而於義務人事前無力繳納或拒絕繳納時,得斟酌情況轉換執行方法,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直接強制,以便迅速達成執行目的。(行政執行署「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問答手冊)(A)代履行費用,已改採預告制,同屬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一種→預繳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B)代履行費用,義務人事前無力繳納或拒絕繳納時,得斟酌情況轉換執行方法,依規定實施直接強制(C)搭建違章建築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預為告戒,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得處以怠金→行為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限期拆除違章建築得由他人代履行,應以代履行方式強制執行(行執29)不得代履行之義務,才處以怠金(行執30)(D)經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行執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