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 1. 查證身分、2.鑑識身分、3.蒐集資料、4.通知、5.管束、6.驅離、7.直接強制、8.物之扣留、9.保管、10.變賣、11.拍賣、12.銷毀、13.使用、14.處置、15.限制使用、16.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 17. 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警察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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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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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評論
這個問題是警執法的基本,多數學術與...
【Kevin Chen】評論
本條採行措施性質:本條採行攔停交通工具、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號碼、要求駕駛接受酒精濃度檢定等,其性質均屬行政處分之下令處分,人民有接受履行之義務(參考警察法規(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馬心韻、林煥木、陳裕琛,2019年1月,2版 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