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依即時強制將乙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24 小時。正確(B)乙手持之危險物品打火機,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正確(C)丙攜帶汽油、油壓剪等物品,得扣留之。正確(D)對乙丙所持物品之扣留,依職權性質係屬直接強制。即時強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章 即時強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至 第 2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人的管束)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
【yamoler Teac】評論
x(D)對乙丙所持物品之扣留,依職權性質...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對乙丙所持物品之扣留,依職權性質...